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
- 1.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
- 2. 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 3.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 4. 环保类公益诉讼
- 5. 环保组织除了提起公益诉讼还能在环境保护中做些什么?
- 6. 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 7.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部门
1.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
不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58条: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2. 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相关机关。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有污染环境或者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3.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4. 环保类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5. 环保组织除了提起公益诉讼还能在环境保护中做些什么?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 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部门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