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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支持公益讼诉发言(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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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支持公益讼诉发言(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

环保支持公益讼诉发言(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
  • 1.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
  • 2. 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3.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 4.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 5.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1.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2. 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5.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但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就是普通的民事当事人,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在以公益诉讼人参与公益诉讼时也可以是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检察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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