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1.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 5.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7. 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吗
- 8.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论文
-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1.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由根据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来确定。有侵权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损害纠纷等。
2.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如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或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如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小金库;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截留、挪用、私分应当入库的罚没款和财物;骗取拆迁补偿款、国家专项补贴;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如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交或少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在土地使用者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情况下,行政机关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具有原告资格的具体范围为:
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 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没有所谓的“刑事公益诉讼”,因为在我国,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利益达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诉案件。
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公诉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3 、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 法定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有保护之责,或者其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
协议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起诉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其作为原告起诉。 协议公益诉讼最常见的是公益诉讼信托。任意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诉讼。
4。根据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同,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
5。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分为以实体权益保护为目的的主观公益诉讼,以保护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为目的的客观公益诉讼。
7. 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吗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8.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论文
业务报告是当今商界最有效的沟通方式之一。虽然业务报告的目标范围很广,但是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报告做出重要决策。要撰写出有效的业务报告,首先应该了解它的实质性质和用途。
1、提出想法。主要目的是提出想法的报告被称为论证报告或建议书。你可以通过这种类型的报告,向管理层或其他重要决策者提出建议。这种报告通常包含摘要和正文。摘要部分突出需求,而正文则深入地研究与需求相关的利益、成本。
2、指出特定机遇附带的风险。调查报告有助于确定一系列具体行动中所涉及的风险。这种类型的报告在帮助公司预测后果上很有帮助。这种报告一般包含导言、正文和结论。导言可以突出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正文则用以讨论调查中的事实和结果,最后通过结论进行总结。
3、向监管机构出示合规报告。这种名为合规报告的报告体裁,可以帮助企业或机构彰显其问责机制。企业可以通过合规报告向管理机构(市级、省级、中央政府等)证明,其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一切财政支出合规。报告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导言通常是报告主要内容的概述,正文包括管理机构需要知晓的具体数据和详细事实等,最后以结论进行总结。
4、证明所提出的想法或建议项目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就是探究某个想法是否有效的报告。这种报告应包含摘要和正文,摘要中提出观点,正文则涵盖所提观点的利益、潜在问题、相关成本等方面。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内容。
1、生态文明决策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
并要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2、生态文明评价制度。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
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
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生态文明管理制度。
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
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率先改善。
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政策环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实行以奖促保,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优先保护水质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贸易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健全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生态文明考核制度。
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