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环保局公益岗(济南市环卫所)
- 1. 济南市环卫所
- 2. 济南市环卫所消杀工作是不是全年都进行
- 3. 济南市环卫所官网
- 4. 济南市环卫所监督电话电话
- 5. 济南市环卫所任职人员名单
- 6. 济南市环卫所收费标准,小区垃圾清运费
- 7. 济南市环卫所路小明
1. 济南市环卫所
政府,市委,市府,办事处,国地税 公检法 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先不多说了,想必你也知道。以下有的属于全额拨款,有的属于自证自吃,有的差额拨款,但是下面单位都有事业编制。
济南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市直机关幼儿园
济南市委机关印刷所
济南舜耕山庄
济南市直机关党员电化教育中心
济南市干部驾驶培训中心
济南市信访教育所
济南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
济南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济南市团校
济南市青少年宫
济南市科学技术馆
济南市科技活动中心
济南市文学艺术交流培训中心
济南市按摩医院
济南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招待所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济南市信息中心
济南市民兵训练中心
济南五峰阁宾馆
济南双喜苑宾馆(济南宾馆)
济南市灵岩寺三仙堂宾馆
济南七星台宾馆 济南市政府机关印刷所 济南四季村宾馆
济南市工程咨询院 济南市计划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信息市场
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济南市纺织技工学校 编辑部
济南市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石油化工技工学校
济南市纺织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纺织设计室 济南市半导体元件实验所
济南市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济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
济南广播电视大学 济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济南第一中学 济南第二中学 东校
济南回民中学 济南第十五中学 济南第三中学
济南第七中学 济南第十八中学 济南舜耕中学
济南第九中学 济南第三十四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济南第十一中学 济南市南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
济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幼儿师范学校
济南第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特殊教育中心 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 济南市教学研究室 济南中学生歌舞团
济南教师之家 济南市教育局教学仪器供应站 济南第五十九中学筹建处
济南市电化教育馆(济南教育电视台)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济南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济南市地震局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济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济南市公安局幼儿园 济南人民警察职业培训学院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济南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
济南慈善总会办公室
济南市社区服务中心 济南拔丝镀锌厂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
济南市过往军人接待站 济南市殡仪馆 济南市精神病院
济南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济南市回民殡葬服务站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劳动服务开发中心
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济南市高级技工学校
济南市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 济南市规划局槐荫分局
济南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
济南市规划局市中分局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济南市规划局天桥分局
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 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济南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
济南市路灯管理处 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 济南市水质净化一厂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动物园管理处
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名泉保护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趵突泉公园管理处
济南千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济南市植物园管理处 济南市林场 济南市园林花卉苗木中心
济南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济南市花卉苗木开发中心(济南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园林苗圃
济南市雕塑创作室 济南市城肥清运管理一处 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无害化处理厂
济南市城肥清运管理二处
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 济南市环境卫生科研所 济南市渣土管理处
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 济南市环境监理总站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分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110指挥中心 济南市信息化培训中心 济南市环境信息中心
济南市交通局技工学校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处 济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济南市平阴田山电灌管理处 济南市农业监察大队
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济南东湖供水工程建设筹建处 济南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中心
济南市农村能源实验站
济南市淡水养殖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济南泉星种业集团)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农业学校 济南市商业技工学校 济南市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济南市国有苗圃 济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
济南市第一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食品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曲艺团 济南市歌舞剧院
济南市杂技团 济南市图书馆 济南市吕剧院
济南市文物店 济南市考古研究所 济南市儿童艺术剧院
济南市文化局房产管理修建公司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济南市健康教育所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济南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济南市中医医院
济南市儿童医院 济南市民族医院 济南医院
济南市委机关门诊部 济南市政府机关门诊部 济南市干部休养所门诊部
济南市口腔医院 济南市急救中心 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
济南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济南市中心血站 济南卫生学校
济南市卫生局信息化服务中心 济南皇亭体育馆 济南市皇亭体育小学
济南射击培训活动中心 济南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 济南市体育训练基地
济南市体育 学校 济南电视台 济南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济南武术馆 济南市安全科学技术中心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济南人民广播电台 济南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济南市旅游行业培训中心
济南出版社 济南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粮食技工学校 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济南市人民防空通信站
济南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济南市城市房产住宅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经四路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人防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集团 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建财务审查管理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学校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档案馆 济南高新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总公司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 济南出口加工区发展中心 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齐鲁机电产业园发展中心
济南高新开发区科贸城建设管理中心
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 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学院发展中心 金桥社区服务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促进中心 济南市环境评估中心
山东金桥生产力促进中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济南市农业信息中心 济南市气象台 济南市气象局
济南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济南市畜禽良种繁育中心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 济南市财经学校
济南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市规划局历城分局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济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济南社会科学院 济南工艺美术学校 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农业节水推广中心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济南市环卫所消杀工作是不是全年都进行
前景不错。公共环境消杀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对公用环境卫生的重视将是公用消毒液热销的市场基础,个人用消毒产品是非典中随着公用消毒产品的热销而出现的新产品,基本上还处于市场与消费者观念的启蒙阶段,消费者的接受度还比较低,其重要原因是这涉及到消费者许多一贯性的生活 惯的改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口老年化趋势的加剧,居民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公共消杀行业产业迎来了重要市场机遇。
3. 济南市环卫所官网
简介:济南文东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环卫设备的生产、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成立时间:2015-03-16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18120006324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章丘市刁镇惠诚花园小区沿街1号109铺
4. 济南市环卫所监督电话电话
现在济南历下已经没有历下环卫局的称号,早已被合并济南历下区城市管理局。 内设综合科、行政科、组织人事科、财务科、环境卫生管理科、废弃物管理科、基建科、车管科、汽车队、机扫队、建筑工地环卫队、修建队、东外环路环卫所、泉城路商业街环卫所、经十东路环卫所、泉城路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大明湖街道办事处环卫所、东关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建筑新村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千佛山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趵突泉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环卫所、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环卫所、燕山街道办事处环卫所、甸柳新村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姚家街道办事处环卫所、智远街道办事处环卫所、龙洞街道办事处环卫所等28个职能科室(队、所)。
5. 济南市环卫所任职人员名单
环卫工是中国最危险的职业
12月22日凌晨4时40分,7名环卫工人在哈尔滨二环桥上被车辆撞倒,5死2伤。仅仅在2017年,哈尔滨就有至少十名环卫工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永远消失在“凌晨四点钟的城市”。环卫工人,他们每天默默清扫城市的同时,也把脑袋系在了裤腰带上。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逢年过节,环卫工人总要受到各级领导的亲切接见和慰问,企业和商家也会在这时候捐助或者宴请环卫工人,互联网上也会出现诸如“少放鞭炮,让环卫工早回家过年”之类的策划。
说真的,真心也好,作秀也罢,看客们是被感动的一塌糊涂,而环卫工人怎么想的好像并不重要。毕竟在“少放鞭炮,让环卫工早回家过年”的策划之后,环卫工人可没少扫一把鞭炮纸。
更何况,环卫工人最需要的是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他们365天在危险的车流里穿梭,如何保障环卫工人的安全,并没有引起有效的关注。
就拿此次出现事故的哈尔滨来说,据“谷雨实验室”的统计,2017年已经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导致环卫工人身亡的事件:新年头一天,两个环卫工人在哈尔滨二环桥上被撞身亡;11月中旬,两名环卫工人在道里区清雪时被撞身亡;12月10日,哈尔滨遭遇今冬最大降雪,公路大桥上3名环卫工人被撞,1死2伤。
环卫工人死亡率高,这与他们的工作环境息息相关。环卫工人在拥挤的城市道路中穿梭前行打扫卫生,常年与大大小小的车辆擦肩而过,但凡有一个不小心就会出现或大或小的事故。“谷雨实验室”和《冰点周刊》采访的哈尔滨环卫工遇难者家属就说:“干这份工作,脑袋系在裤腰带上。”这是东北俗语,表示命悬一线。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哈尔滨二环路属于城市快速干路。根据现行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普通城市道路的机械化清扫率应该达到40%,机动车快车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所以,按理说高架桥、立交桥桥面都应该全部采用机械化清扫,北京、上海、济南等城市都是采用机械循环作业的方式。既然如此,7名环卫工人凌晨清扫桥面,是道路条件不允许机械作业还是环卫公司没把他们的生命放在心上,有待进一步调查。
此外,大部分的环卫工人年龄都不小了,行动和反应能力难免迟缓,在紧急情况下有可能应对不及。《一线环卫工人生存状况调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湖北省W市一线环卫工人以40岁以上的中老年为主,其中50岁以上占比74%,40岁以下的环卫工人仅占被调查者的2.1%。并且,环卫工人大多来自外地,广州环卫工人当地人的比例仅为6.8%。
中老年在危险的路段清洁马路,大多数时候,唯一的安全措施就是一身反光工作服。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就连这身反光服有时也会坑惨环卫工人。2014年初,郑州在13天内有4名环卫工人相继被撞身亡,《大河报》经过暗访后发现,环卫公司给工人配的反光背心批发价多在10元以下,最便宜的仅3元,洗两水就没什么效果了。而交警身上的闪光服价格最少在130元至140元。
要知道,环卫工人作业时间很多时候都在凌晨4点至6点,这个时间点被称为“致命两小时”。因为人这时往往会感到非常疲惫,加之视线不好、车少、车速快,很容易发生意外。而环卫工人在作业时往往都是弯下腰的,所以反光服是避免事故发生最直接的信号。一旦容易洗得发白,那穿不穿反光服就没什么意义了。
为什么不能等到天亮再清扫?《工人日报》曾采访的一家环卫公司负责人称:“早高峰开始后交管部门是不允许上路打扫的,只能赶在7点之前打扫干净。”超负荷工作致使环卫工人注意力下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据《工人日报》报道,在贵阳,每位环卫工人每天至少要清扫6000平方米到8000平方米的街道,相当于一个标准足球场的大小。而根据住建部的规定,根据道路级别的不同,每天人均清扫面积从3800平方米至6800平方米不等,很多城市的环卫工人都是超负荷作业的。不仅劳动强度大,工作压力也大。现在很多地方都实行路面保洁市场化运作,环卫承包给了环卫公司,政府出台相应的考评措施。比如福州市鼓楼区的量化考核标准,评分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经费还给予一定奖励;85分以下的,不仅得不到利润,还会扣发管理费。为了不被扣费,许多环卫公司都加强了对环卫工人的考核,有的公司甚至出台“垃圾落地不超十分钟”的规定。这些规定,让环卫工人不得不时刻在路面上穿梭,一旦发现垃圾就赶紧清扫,顾不得来往车辆。
在很多人眼里,环卫工人是典型的“三低”代表——低收入、低学历、低技能。
根据“谷雨实验室”和《冰点周刊》的报道,此次遇难的哈尔滨环卫工人每月收入仅两千元出头,上桥清扫每月多一百元,而哈尔滨市2017年最低工资是每月1680元;而在学历上,以广州为例,90%的环卫工人都是初中及以下学历;并且中国环卫工人的工具大多还是扫帚、簸箕、铁锹,只要四肢健全就能胜任,不要求有什么特殊技能,但也不会培养任何技能。
鉴于此,除了需要“自我感动”的作秀时刻,很多人对环卫工人都是忽视甚至鄙夷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卫工人生存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的调研数据显示,超过70%的环卫工人表示“受歧视,不被尊重”是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国外机械化清扫
让一线环卫工人安全、体面的工作很难吗?其实并没有。
为了安全,能采用机械化清扫的道路都要机械化,不要让环卫工人为一张纸一片漂浮物去快车道上捡拾。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大规模机械化道路清扫,都能极大的降低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保障他们的安全。在大规模机械化道路清扫的美国,纽约只有9000名环卫工人;而作为垃圾分类榜样的 ,东京只有2000名道路清扫工人。
除此之外,还要给环卫工人最起码的安全保障。现实情况中,环卫工人不仅工资低,无劳动合同也是常态,这使得他们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而在国外大部分国家,环卫工人是按照劳动法纳入企业职工范畴,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都可以解决,并且收入也不低。
在中国,环卫部门是事业单位,但绝大多数一线环卫工人都是编外工、临时工。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环卫部门约有4.3万人,其中正式职工9%,主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编外职工26%,临时工65%,主要从事一线工作。身份不同待遇也不相同,财政负责正式职工的工资,而大量一线环卫工人都是由环卫公司解决的。
哈尔滨车祸遇难环卫工居住的小巷
按照国家标准,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每平方米定额应该在10元以上,但是从福建省总工会和住建厅的一份调查看,福建省大部分县市招标价格在4元-5元之间,约有23%的市县每平方米招标价格低于3元。而保洁公司还要赚钱,这样一算,环卫工人的工资只能被压得很低。
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在成本测算或财政拨款时,将环卫工人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费用,包括常规体检费用、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费用和劳保用品等一并考虑,专款专用。同时,如果大规模的推广机械化清扫,那有些地方可能用不了非常多的环卫工人,对于可能存在失业风险的环卫工人,应该对他们进行技术和职业培训,让他们尽可能的找到糊口的工作。
以上内容出自:
腾讯新闻今日话题第4120期《为什么说环卫工在中国是高危职业?》
作者“魏巍 ”
侵删
6. 济南市环卫所收费标准,小区垃圾清运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7. 济南市环卫所路小明
一、其实总有一些事,不需要白纸黑字,分手再怎么婉都有刺,从你住过的城市,我邮记过的地址,寻找信上面熟悉的名字,还有你现在的位置。
二、你有可能会忘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忘记你的邮件地址,或者周年纪念日。可是,我的电话号码我希望你永远也不要忘记。
三、我地址也不知道…支支吾吾半天他突然说打错了。
四、地址和时间变得暧昧不明,需要连猜带想才逐渐变得清晰起来。
五、留言册中的这一页,除了姓名与地址,什么也没留下。
六、要在一个几十万人的城市找一个收信地址不清的人,真如大海捞针,可邮递员老王并不泄气,硬是挨门逐户地寻找,终于把信送到了收信人手中。
七、数据仓库中相似重复记录的识别与消除是数据清洗的热点问题,其中地址类信息对相同实体识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八、新安装地址受香港宽频服务覆盖范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