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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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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境外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 1.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 2. 国际环境公益诉讼
  • 3.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由来
  • 4.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5. 环境公益诉讼外文文献
  • 6.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取证
  • 7.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 8.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 9.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前者是要收费,后者是公益性质,不收费

2. 国际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3.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由来

据可查的资料显示,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迟在1990年已经被介绍到国内,在美国的环境法中有一种公民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形式。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理论界首先出现的是经济公益诉讼概念,论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

将经济公益诉讼看作经济法领域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为此主张建立专门的经济诉讼程序以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的进行。

也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中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

英国讲越权之诉,美国讲司法审查的范围,大陆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分类,诸国均未发现以诉讼标行为基准命名的公益诉讼。

4.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外文文献

师玮. 区域环境影响评理论与实践[D]. 兰州:兰州大学,20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131-2003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国家环保局.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6.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取证

警方通告

2021年04月2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依法对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根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现敦促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将自己在普信哈尔滨分公司工作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相关账户。

即日起至2021年09月30日,未报案的投资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道里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大厅进行登记报案。登记后的投资人请等待公安机关取证通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所需准备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一张上);

2、合同复印件或者手机投资截图;

3、银行卡复印件;

4、银行流水(投资使用的银行卡和返息使用的银行卡;时间:第一次到公司投资至今)。

投资人应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和追赃挽损工作。

7.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8.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9.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白皮书》)。该白皮书共分为4个部分,约1.7万字,全面总结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067件、4848人,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910人,立案监督879件,发出并落实“补植复绿”检察建议3547件,补植树木591万余株,复绿63309亩。

《白皮书》分析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涉案特点,并明确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发挥诉讼功能的优势和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大数据建立网上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提供专业司法保护。

这份《白皮书》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贵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发布的第一部《白皮书》,它体现了贵州省对于“生态”二字的极度关注和重视。

生态立法开先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化的重要保障。而贵州在通过立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早就开了全国之先河,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2007年,贵阳市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明确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 年10 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不仅为赤水河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贵州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经验。赤水河也因此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之先“河”。

贵州用法治力量引领生态文明不止于一条河。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转而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的罚则,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这些内容,国家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贵州的大胆探索,为国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律提供了借鉴。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先行一步。

环保问政

贵州是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贵州必须走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新路,建设有贵州特点的生态文明。

从山来看,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山多,但是生态脆弱,陡坡多,土层薄,植被养护困难,蓄水保水能力不强,农民在山坡上耕种,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产生石漠化问题。现在全省49%的森林覆盖率是花了很大代价,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步实现的。从水来看,贵州地下暗河、地下溶洞较多,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连通,水体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很大,甚至是灾难性的。从空气来看,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斜坡,全年风速以微风为主,空气流动性不大,自我净化能力弱,如果受到污染,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从土壤来看,目前贵州农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土壤没有遭到污染,富含锌、硒、锶等有益的微量元素,茶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品质高,市场竞争力强,但如果土壤遭到污染,贵州的农业将丧失最大的竞争优势。

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加快发展,是贵州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不二选择。

事实上,这种将生态保护当成发展红线的做法在贵州早已展开:2013年7月,贵阳市出台试行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全市政府部门、官员考核中,其中环保是否达标成为对干部工作评价、任免、奖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再往前两个月,5月30日,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对同步小康原有内涵进行了丰富,增加环境质量指标,将大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引入指标体系。

从“GDP挂帅”到“环保问政”,再到“绿色政绩”,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上的自我调整、自我加压、步步紧逼,显然是为了不步前车后尘。

世界自然基金会淡水项目官员朱迪对目前世界一些地方的发展状态定性为“生态赤字”:人类每年消耗的可再生资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地球用一年半的时间再生和吸收,也就是说人类消耗着1.5个地球。如果不改变发展方式,一些生态系统在生物承载力被耗竭之前就会崩溃。

现实提供的佐证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2012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2》显示,目前中国80%的省份是“生态赤字”,“生态盈余”的只有 、云南等6个省。而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要严峻得多。

没有环境保护带来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是污染了再治理,还是从发展之初就严守生态底线,贵州借鉴了世界,选择了后者。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审结。

贵阳市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环保法庭确认他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村民受到了启发:“再有谁敢污染,我们就去反映,不行就告到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诸多跨时代、革命性的改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加之今年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案件依法立案、当立则立。

“但是,当初担心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导致“诉讼爆炸”,并没有发生,原告不积极、诉讼成本过高、执行困难等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导致一些环保专业法庭面临环境公益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孙潮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大的原因,并非环境公害行为得到彻底治理,而主要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纯公益行为,在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耗时长的前提下,缺乏应有的诉讼激励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贵州法院将大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由败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负担机制,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机制,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孙潮说。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有75件,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绿色法规体系,并将进一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为贵州推进绿色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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