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公益诉讼制度doc(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 4.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什么
- 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设想
- 8.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 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这肯定是对的,有效的增加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文物保护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适用范围较窄。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其予以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的指引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恶意破坏文物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公益诉讼法律条文解读
1、公益诉讼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公民个人没有纳入到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2)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明确,从法条字面上看,我们无法确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 “有关组织”到底指的是哪些机关、哪些组织,还需要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确定诉讼主体。
2、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的内涵:社会公共利益
仅将社会公共利益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是不全面和不完善的,国家利益也应受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样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完善的。
4、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仅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很多细节需要完善,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设想
公益诉讼的目的: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使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3、公益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4、诉讼制度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意义在于运用司法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
8.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单纯地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二是应合理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不能包罗万象。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范围内。
三是明确启动的程序。一个渠道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另一个渠道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提起。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也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督促纠正,发出检察建议。在这些措施未果的情况下,再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力。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应当受理,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后果方面,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抗诉可能更合适,因为检察机关不仅代表公共利益,而且还有法律监督职能。
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不会判刑的,对于民事案件一般是针对于财产纠纷或者是人身损害的相关案件,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存在有伪造证据,转移或者是买卖已被查封的财产,那么就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