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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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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

环保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
  • 1.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
  • 2. 环保局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 3.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知乎
  • 4. 环保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 5. 环保类公益诉讼
  • 6.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怎么办
  • 7. 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吗

1.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环保局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3.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知乎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 环保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中央政治局9月1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树立“六大理念”,秉承“六个坚持”,构建“八项基础性制度或体系”。

《方案》无论是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建设层面,都堪称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的里程碑。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规定,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再到此次的《方案》,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已经逐渐从“理念”“政策”层面,深入到“具体操作”层面。

一个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应当为具体的实践扫除理念、方向、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障碍。长期以来,我国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领域,存在着重监管权轻所有权的问题;在环保的体制领域,存在着“九龙治水”“水里和陆地的不是一个部门管,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不是一个部门管”等问题;在管理手段方面,存在着重政府主导的强制手段,轻调动公众参与和经济激励的问题;在执法地域方面,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等等。

秉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一部人类与自然、生态与文明的关系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文明就能兴盛;反之,人类将遭受到自然的惩罚,文明就要衰落。

历史上,作为西亚最早文明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居民为了耕地而毁灭了森林,渐为沙尘所掩埋而成为不毛之地,教训十分深刻。当今世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问题十分普遍,系统性、全球性生态危机十分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 近平总书记从“生态”与“文明”的战略视角,深化了生态与文明关系的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为“千年大计”。

因此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站在文明延续、 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秉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价值理念,实现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此次《方案》提出的“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显然是对症下药。长期以来严重束缚我国环境保护成效的诸多体制机制问题有望获得解决。

再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扎实的基层实践,才能逐渐从“理念”“制度”变成“现实”。这里的“基层”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基层政府部门,二是公众。如果不提升这两者践行生态文明的能力,顶层设计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当前,负有生态文明建设职责的基层政府部门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与贯彻执行顶层设计所需的条件存在较大的差距,既难以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也难以实现公众的期待。例如,长期以来农村环保工作之所以成效不彰,主要原因就在于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因此,落实“顶层设计”提出的治理目标和规定的考核指标,就要为实际执行部门提供实现目标所需的各种资源,而不能寄希望于“又让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此外,鉴于政府部门掌握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以弥补政府执法力量的不足。

《方案》提出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显然也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果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其成效必将更加显著。当务之急,是尽快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让公众可以在政府部门出现不作为或者滥作为时,挺身而出维护法律的尊严。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期待已经从过去的“盼温饱”“求生存”转变为现在的“盼环保”“求生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方案》,可以说正当其时。

拿出与当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同的力度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凡是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干、加油干、一刻不停歇地干;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才能更及时、有效地满足人民的期待。

5. 环保类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一般针对对象是企业公司团体等,既然已经诉讼一般不会撤诉。除非法院调解。

6. 环保局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吗怎么办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7. 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吗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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