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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益环保促进会(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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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益环保促进会(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广州公益环保促进会(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 1.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 2.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长
  • 3.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官网
  • 4. 广州市环境保护协会
  • 5. 广州环境协会
  • 6.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 7.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长戴自觉
  • 8. 广东环保产业协会官网
  • 9.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何

1.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2021年第十五届中国广州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5.25-2021.5.27

2021年大湾区(深圳)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6.24-2021.6.26

IE expo China 2021第三届成都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7.8-2021.7.10

2021西安科博会—西部能源环保与节能产业展 2021.7.9-2021.7.11

2021年中国(西安)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2821.7.9-2021.7.11

2021中国(西安)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2821.7.9-2021.7.11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

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环保展CIEPC2021 2021.7.13-2021.7.15 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静安区)

2021第十三届上海国际化工环保展览会 2021.8.25-2021.8.27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021第六届(郑州)国际水展2021.8.27-2021.8.29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2021第七届广州环博会 2021.9.15-2021.9.17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IE expo China2021第七届广州环博会 2021.9.15-2021.9.17 中国进出口交易中心

2021华北(河北)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10.23-2021.10.25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

2021中国(海南)城市环境卫生设备与垃圾分类展览会 2021.10.27-2021.10.29

2021上海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展(上海城博会)2021.10.30-2021.11.1

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2021.11.17-2021.11.21

2.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长

深圳市金港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达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鹏五金塑胶废料废品回收公司,东莞市科菱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陶氏水处理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哲奥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明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官网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而制定的法规。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

2018年7月1日

目的

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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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4. 广州市环境保护协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GZAST),是广州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外文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GZAST

组织隶属广州市委

业务主管广东省科协

组织性质人民团体

5. 广州环境协会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规划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科技标准司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环境影响评价司 环境监测司 污染防治司 自然生态保护司 核安全管理司 环境监察局 国际合作司 宣传教育司 直属机关党委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环保联合会

6.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2022年广州市紧缺人才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一)准入类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拍卖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注册测绘师、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二)水平评价类(非助理级)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税务师、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一)高级工/三级

  焊工(含电焊工、气焊工、化工检修焊工)、轨道列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城市轨道列车司机)、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电动装卸机械司机、内燃装卸机械司机)、水生产处理工、工业废水处理工、工业废气治理工、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模具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含热处理工)、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含数控铣工、数控铣床操作工)、钳工(含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制剂药品生产车间维修工、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化工检修钳工)、磨工、冲压工(含冷作钣金工、冷作工、船舶钣金工、化工检修铆工)、电切削工、中药炮制工、制冷工、手工木工(含精细木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机场运行指挥员

  (二)技师/二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项的目录以及有害生物防制员、药物制剂工、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

  (三)高级技师/一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二)项的目录以及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桥隧工、防水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动车组机械师、车站值班员(含助理值班员)、客车检车员、货车检车员、接触网工(城轨接触网检修工)、信号工(铁路信号工)、铁路通信工、铁路桥隧工、铁路线路工、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轨道车司机、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司机、信号设备组调工、动车组维修师、车站调度员、机车调度员、电动列车电气钳工、内燃机车钳工、航空安全员、飞机驾驶员、飞行机械员、飞行签派员、飞机维修员、民航乘务员

  四、其他说明

  (一)本职业目录将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紧缺工种中的航空人员资格,主要指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的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主要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资格名称;行业紧缺工种中的铁路、轨道交通等行业相关证书分别由广铁集团和广州地铁集团认证或确认;行业紧缺工种目录中的航空行业相关证书由所在地(广州)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确认。

  (三)职称类资格主要按照职称入户申报相关条件直接申报入户,不受本职业目录限制。职称类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含计算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7.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长戴自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 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阶段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或者擅自拆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煤炭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农药剂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

8. 广东环保产业协会官网

迅速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主导地位。加入协会享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容易赢得行业和社会的认同,给企业带来商机和财富。

享有服务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办理相关服务可以优先受理。

获得信息渠道及宣传平台。加入协会既可以通过协会平台有效获悉行业资讯,及时掌握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动态,又能宣传推广自身企业及产品,提升行业知名度。

建立良好的人脉关系和交易交流平台。加入协会与协会其他会员单位建立人脉关系,增加合作共赢机会,还能与其他行业协会会员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往来。

获得行业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拥有近200名广东环保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科研精英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智库),可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参加科技成果推广与评价。开展技术专家评议,辅助企业开展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评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以及技术转让等服务。

参加文化和商务考察。加入协会可以参加由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调研、参观、国际交流等商务考察活动。

增加展示企业形象和扩大影响力的机会。加入协会可以参与协会主办或协办的行业大型展览会、论坛等活动,使企业不断拓展市场空间与网络,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

参加行业协会权威推荐和表彰。加入协会可以参加由协会组织表彰和向政府推荐先进企业与个人的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定制个性服务。优先享有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市场推广、产业对接、技术咨询、项目申报、政府沟通等。

9. 广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何

主要看你的工作单位认可吗,不然可就没用。

他并不是准入类证书,含金量要看你的圈子认可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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