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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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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探索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 2.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 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条
  •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 8.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立案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原,被告人,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属于夲院管辖。

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条

 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12种变动

 01.新增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02.修订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3.删除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但又没有具体的权利人来主张权利,而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代表国家或社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均会涉及到重大的环境和资源损害,标的额可能会比较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8.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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