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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组织诉讼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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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组织诉讼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环保公益组织诉讼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 1.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 2.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
  • 3.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 4.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 6. 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
  • 7.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 8.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9.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性障碍问题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1.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 案源线索。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3.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7.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该司法解释于6月5日施行。

三种情形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若干规定》第一条就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了 “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具体而言,当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根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8.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9. 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性障碍问题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可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也可以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还可以通过自助系统实现24小时案件信息的查询。12368还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引导的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服务。为更好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12368是全国法院的统一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是诉讼平台服务热线,不是法律援助热线。12348才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热线。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便利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而开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立案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二、12368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是以社会公众及诉讼参与人为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平台。

服务内容:诉讼指南等静态信息咨询和案件审理执行等动态信息查询。例如案件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和投诉建议。

服务方式:电话接入、自助或人工语音应答、短信推送。

三、如何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法律咨询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来电进行法律程序问题咨询的,由话务员直接予以答复,话务员无法答复的,将根据咨询内容生成工单,转交法院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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