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办案实务(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
- 1. 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
- 2.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 3. 环保法 公益诉讼
- 4. 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例分析
- 5. 环境公益诉讼案
- 6. 环保类公益诉讼
- 7. 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1. 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吕梁市临县林业局副局长乔有亮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乔有亮作为雷家碛乡包片领导,在退耕还林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对马某、房某连续11年套取退耕还林补贴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导致258510元退耕还林补贴被虚报冒领。2018年6月,乔有亮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临汾市大宁县徐家垛乡副乡长薛保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薛保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对徐家垛乡上报的退耕还林合同未认真审核把关,导致国家退耕还林款72650元被虚报冒领。2018年2月,薛保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同市左云县三屯乡庄旺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虎仁套取退耕还林补贴问题。李虎仁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面积48.4亩,套取退耕还林款67760元,并将其中的47360元据为己有。2018年8月,李虎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朔州市应县白马石乡里坨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文喜套取补贴问题。王文喜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儿子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5612元,全部用于其家庭日常支出;另外,王文喜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9月,王文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忻州市神池县义井镇腰店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悦贪污退耕还林补贴问题。张悦利用职务之便,以已故村民罗某名字办理内容虚假的土地证和退耕还林证,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129790.5元,伙同他人贪污退耕还林补贴26770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花费。另外,张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19年1月,张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圪垛村村委会原主任崔桂平套取退耕还林补贴问题。崔桂平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村集体土地以27户村民名义虚假承包进行退耕还林,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1万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及其他日常开支。2018年9月,崔桂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 环保法 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
我国法律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被视为推动环保公益诉讼的“突围之举”,人们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但学界也担忧,“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表述不明,可能让司法实践中的“高门槛”依旧。
4. 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是对那破坏生态环境违法采集国家资源,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案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6. 环保类公益诉讼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 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