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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燃烧环保公益诉讼(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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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燃烧环保公益诉讼(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货物燃烧环保公益诉讼(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1.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2.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新
  • 3.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 4.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析
  • 5.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些
  • 6.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 7.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 8.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案由
  • 9. 污染环境 公益诉讼
  • 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不会,公益的目的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有益的,只有黑心资本家和奸商才怕公益诉讼。

2.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新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三类:一五年以上公益经历,且无违法行为,需要在地市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二是省级消协;

三是检察院,仅限环境资源类、食药领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所以个人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只能就个人侵权部门提起普通诉讼。

3.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保山市隆阳区“2·18”森林火灾

2021年2月18日15时40分,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黄毛社区上大寨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2月18日18时3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35公顷。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张某某烧蜂引发。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曲靖市马龙区“3·18”森林火灾

2021年3月18日11时,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金村大丫口山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3月18日23时15分全部扑灭,火场过火面积约9.53公顷。经查,该森林火灾系施工人员孙某某抽烟不慎引发。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失火案已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大理市大理镇清碧溪“2·11”森林火灾

2021年2月11日16时,大理市大理镇马龙峰清碧溪边上坡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2月11日18时2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为18亩。经查,此起森林火灾系贺某某焚烧纸钱引发。目前,贺某某因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被行政处罚。

案例四:玉溪江川区“3·17”森林火灾

2021年3月17日14时40分,玉溪市澄江市海口镇世家稗子田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3月18日13时1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约100亩。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村民唐某某烧粪堆引发。

4.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析

五类公益诉讼: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5.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些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民事诉讼中一般是按被告的顺序划分第一、第二被告的。至于顺序,一般没有太大的限制,只要认为有理由就可以列为被告,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能被告包括肇事司机、车主或是合伙人、承包人、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有时这些人同时存在,同时列为被告。因此如有可能均要列为被告,在诉讼中通过审理确定责任承担。当然离婚案件除外,被告只能是配偶一人。

7.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线索就是为办案提供有待调查和证实的各种信息。所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实就是各种各样开启我们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表现为一段文字,也可能表现为一段视频,还有可能表现为一张照片。

这些信息可能源于群众的一封举报信,可能源于媒体的一篇报道,也可能源于一起刑事案件,还有可能源于检察官自己发现的某个污染现场。

这些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其共性就在于信息所表达和传递的内容对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对促进公益保护有意义、有价值。目前,很多同志反映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在根源上其实可以客观归结为信息渠道少、信息获取难。

8.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案由

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有:

(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二)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9. 污染环境 公益诉讼

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就是来自于刑事案件,譬如环境污染、盗伐林木等,这些案件判决的基础,一方面来自于损害后果,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对损害后果的补救,如果能够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而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又无法补救,或者没法补偿的,可能要判处实刑。

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可以极大的保护公益和修复受损的公益。

二,对危害公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震慑,使的公益侵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会提高社会保护公益意识,自觉保护公益,起到很好的公益保护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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