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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活动简报(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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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活动简报(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环保公益活动简报(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 1.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 2.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标题
  • 3. 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 4. 环境保护日活动简报
  • 5. 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简报
  • 6.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范文
  • 7. 保护环境的简报
  • 8. 绿色环保活动简报

1.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人居环境整治是乡村环境整治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是乡村空间重构,建筑风貌改造,基础设施提升,村景美化,夜景亮化。宣传口号和主要标题比如,共建美丽乡村,共享美好生活!整治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公共设施要爱护,农村环境要保护!要想心情好,环境先搞好!这些都是人居环境整治简报或者宣传资料的亮点用词,比较真实准确的反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际情况!

2.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标题

环保行为篇

  1.倡导绿色出行,步行、骑单车,少开车或者不开私家车,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无铅汽油,定时查尾气。

  2.保护文物古迹,爱护古树名木。双面使用纸张,回收废纸再利用。

  3.使用布袋,拒绝使用一次性用品,尽量使用可再生物品。拒绝过分包装,选用大瓶、大袋装用品。

  4.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少用室内杀虫剂。选用无磷洗衣粉,保护生命之水。

  5.一水多用,随手关闭水龙头,使用节约型水具。

  6.随手关灯,节约用电。

  7.反对奢侈,简朴生活,不要过分追求穿着的时尚。节约粮食,适度消费肉类,尽量购买本地产品。

  8.少使用发胶,少吃口香糖,少用一次性碗筷。

  9.自己不吸烟,奉劝别人少吸烟,不乱扔烟头。

  10.不追求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

  11.简化房屋装修,使用节能型灯具,尽量利用太阳能。

  12.使用无氟冰箱。

  13.在房前屋后栽树,在室内、院内养花种草。

  14.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秸杆。

  15.不向江河湖海倾倒垃圾,保护我们的生命源泉。

  16.少用罐装食品、饮品,大量使用罐装食品、饮品会造成环境污染。

  17.优先购买绿色产品。

  18.认识环保标志。

  19.关注新闻媒体有关环保的报道,阅读和传阅环保书籍、报刊。

  20.植树造林,共同爱护我们的地球。

  21.认识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不虐待动物,不穿野兽毛皮制作的服装,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不把野生动物当宠物饲养,不猎杀野生动物,不干扰野生动物的自由生活,不恫吓、投喂公共饲养区的动物。

  22.不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钓鱼、烧烤、游泳。

  23.做环保志愿者,参加环保宣传、义务劳动、清理街道,支持环保募捐。

3. 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简报

国内环保方面比较出名的公益组织有:自然之友、 环境保护基金会、 环保联合会、大海环保公社、中国绿色农业服务联盟、清水同盟、北京国仁绿色联盟等。

作为个人参与NGO的活动,也可以从三个身份说。

最简单的,作为某些组织的服务对象,即会员或偶然参与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各类集体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与讨论,周末学校,参观各类身边的环境设施,小型社会调研形成公开或不公开的报告,自然教育为主题的户外活动,种花种草垃圾分类手工制作等持续性活动,捐款与募款……这类活动对参与者通常没有任何身份限制,也没有强制性,可能会收取少量会费或用于活动的基本交通费和材料费。

如果参与者确实对相关活动有兴趣,则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相关活动的组织。

一方面,由于大部分NGO往往没有足够经费聘请大量职员,因此会非常欢迎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志愿者承担一定的日常工作或项目职责,比如财务,外语,计算机,摄影与美术编辑,环境与生物学等;

另一方面,一些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较多的时间精力付出,如,野生动物保护和反盗猎活动,具有一定科学性的调查与研究,以及环境法律诉讼等。

这类活动往往需要志愿者义务付出甚至倒贴费用,当然部分项目可能支付补贴。相比普通参与者,可能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至少需要口头契约保证一段时期内的正常工作。

第三种是全职的NGO从业人员。在我认识的人中不少是由年轻的志愿者转成的。

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NGO可以被认为是一家企业,同样需要财务,管理,司机等行政性职位,再根据具体业务内容的不同设立业务性岗位,比如媒体与公关,研究员,项目经理等。

他们一般能获得“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当然会根据组织和岗位而有所差别。

4. 环境保护日活动简报

这个不好说的,在不同的组织、单位做环保志愿者都不会有相同的工作。

想要成为一名环保志愿者,可以到NGO发展交流网或NGO发展简报等网站搜索查询;如果是在直接到学校的环保社团等类似的地方报名就好了;如果实在社区就到所属居委会或共青团的志愿者协会报名就可以了。如果时间和精力允许的话,建议到一些环保NGO担任志愿者,可以更专业的学 环保理念、环保知识及环保工作方法,如有的组织会进行环境教育,有的组织会组织环境监测,有的会组织反污染举报等活动,有的会组织种树、捡垃圾等活动,有的会做环保发明的推广,还有的在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开展社区发展与生态保护可持续的项目,如此等等。

5. 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简报

给五保户打扫卫生的简报可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主要就是要写为了弘扬中国的传统精神,弘扬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美德,为五保户进行打扫卫生清洁院落,给五保户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五保户减轻一些生活负担,是五保户的生活环境变好五保户的身心健康

6. 环境保护活动简报范文

该同志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热情开朗,能够带动活跃办公室的工作氛围,同时善于交流,能优秀的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与同事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

曾成功组织公司的跨年晚会,公司三分之一的人参加了晚会演出,并借此组织了抽奖活动,得到同事和领导的高度认可,并授予积极员工的荣誉。

特别是具备优秀的业务能力。

其特长就是是特别抗压,并有极强的谈判能力及优秀的口头表达,这在工作中,该同志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另外爱好旅游,也因此,我能够适应不同环境中很快适应新环境。

7. 保护环境的简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建立档案机构,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自成立后2个月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级市(区)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四)撤销、合并等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档案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的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地震、洪水、 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特大事故;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为苏州籍和曾经在苏州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体育杰出人士、企业家、民间艺(匠)人等;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其档案资料属资产清理范围,应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同清理评估,并在资产清理结束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并书面告知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承担保护和管理档案的义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配置适宜安全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防护设施,妥善保管好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定期对归档文件材料和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解密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接收入馆;

(二)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三十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室)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室)应当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采集,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接收、管理和利用,开展公众网上档案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利用馆藏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的、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教育。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手续的;

(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四)拒绝向档案机构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五)拒绝接收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六)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时,未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未通过档案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违反《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四十条 档案中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进行档案中介活动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1]

纠错

参考资料

[1]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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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绿色环保活动简报

3、环保措施——污水和油烟达标排放,无噪声扰民;客房和公共场所使用“绿色装修”,室内环境质量达标;尽可能使用不含磷物质的洗浴和洗涤用品;严格把好用品、食品的进货关,确保宾馆(酒店)用品、食品的安全、健康和环保;尽可能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量,如客人无要求不每天更换牙刷、牙膏、小香皂、沐浴液、洗发水、拖鞋和梳子等一次性用品及毛巾、枕套、床单和浴衣等客用棉织品;不使用发泡塑料一次性餐具;不追求奢华过度的自制礼品、物品包装;不烹饪野生保护动物生等。

4、环保行为——宾馆(酒店)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环保培训;订阅发放环保宣传资料和环境报刊;设立环保举报受理整改制度;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废电池存放设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采取多种节水、节电措施,冰箱、空调和冷水机组等选用环保型设备;无固体废弃物和装修装饰污染,加强资源回收利用;不提供易造成“白色污染”的包装袋,商务中心积极采卖环境标志产品;室内放置绿色植物,室外绿化与环境相协调;自觉采购贴有我市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以及有机食品;有计划地组织环保活动,并积极参加社会上的环保公益事业。

5、命名表彰——对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宾馆(酒店)统一授牌,予以表彰,新闻媒体将积极宣传报道。

6、舆论监督——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公众媒体,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关注,努力营造我市宾馆(酒店)业争创“绿色”的社会氛围,充分展示我市宾馆(酒店)的绿色含金量,树立现代化宾馆酒店群体的良好形象。

五、工作要求

1、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倡导绿色时尚,既是市民和社会迫切的愿望,也是宾馆酒店自身能否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义务和需求。各宾馆(酒店)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及早动手,周密安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要求上按时报活动方案、措施等。

2、各县(市)有关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动和宾馆(酒店)多取得联系,督促创建活动的落实情况,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发生。

3、创建活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活动动态并以信息或简报形式发出。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使此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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