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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聚力生态环保(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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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聚力生态环保(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聚力生态环保(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 1.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 2. 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
  • 5.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公益诉讼
  • 6.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做法
  • 7.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签约仪式
  •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

1.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支付给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残疾人本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一,通过行政途径,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其各自的职责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残疾人还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而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则由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婚姻等方面,这些事情按照分工,都是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主管的,所以,凡遇到这类事,残疾人都可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也就是职能部门去反映。

其二,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对于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残疾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侮辱、虐待、遗弃、强奸等犯罪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其立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有关证据,直接向法院刑事庭起诉,由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事件,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则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事件,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公益诉讼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建设美丽云南。

  第三条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规划管控,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第五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3项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重要湖库营养状况与水质等信息。强化河湖长制,加强环境联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态结构。

  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加强各类遥感数据获取与应用,开展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分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第六条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科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森林、草原和农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重要有害物种调查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动植物疫源 监控。开展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监测。

  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第七条 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修复为重点,坚持“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科学划定保护边界,严格约束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管控,推进钢铁、化工、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升级和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第九条 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单位监管,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工作。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依法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十条 依托云南省丰富的水能、太阳能、风能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推进大江干流水电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建设工作。开工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抓紧推动“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征集发布应用案例、推广目录。

  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鼓励企业、单位、小区开展节水对标活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推进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改造等技术服务。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带动用水效率整体提升。

  开展灌溉试验研究,定期修订主要作物节水灌溉定额标准,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监管,建设高效节水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实用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加强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有序做好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工作。监督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加强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绿色勘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三条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深入推进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和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循环式生产,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行业间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推进全省废钢铁加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实用技术,推进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地 减量增效技术,开展废旧地 回收。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进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测算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草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推动重点流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贯彻落实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营造全社会崇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良好氛围。

  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生态文明内容编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系列教材、融入日常教学。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实践学 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生态文明意识。

  加大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刊播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广告。广泛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持续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卫生义务,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开展用能权、排污权交易,积极主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鼓励开展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

  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以下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州、市、县、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支出责任。

  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扶持长效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参与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高等院校生态学等有关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培养和引进生态领域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在生态领域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辐射安全等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完善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侦办力度。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做法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等方式,确保2023年全省16市平原地区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二是持续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在重要时段持续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对农村秸秆、垃圾、荒草实施全面禁烧;

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常态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四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1年完成4000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全省完成55%目标任务(27584个行政村);

五是利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1398个农村黑臭水体,其中2021年完成500个,2023年全部完成;六是强化污染源头防控,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责,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防治与资源化利用;

八是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2021年完成4000个行政村,2025年全省累计完成16685个行政村的目标任务。

7.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签约仪式

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

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

01从代为照护的责任承担看家庭保护

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天然的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

■抚养就是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当然这种保障不仅包括物质保障,也包括心理和情感上的需求;

■教育就是确保未成年人能及时学 知识,树立正确的“三观”,当然也包括我们出现不良行为时的制止和管教;

■保护既包括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家庭环境,也包括出现侵害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时的帮助和救助。

代为照护的责任承担:未保法规定了代为照护制度,以取代委托监护,并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

小贴士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承担重要监护责任,所以家长是有权利以及有义务对我们进行监管与保护的,妈妈的唠叨可是有法律依据的,记得要听妈妈的话。

02从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看学校保护

预防和惩戒恶性校园欺凌、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学校、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高度关注。

校园欺凌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正面回答了“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

■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所以现在我们就知道,官方给校园暴力的起的名字就是“学生欺凌”。

■从建立制度、教育培训、立即制止、及时通知、对学生的保护与管教和处理、对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

性侵防范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同学都是“谈性色变”,导致有的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长期隐瞒受侵害的事实,这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其有恃无恐。

及时报告和开展性教育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从及时报告和开展性教育两个方面规定了学校的责任。

■学校应该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性侵防范意识和能力,这很重要,因为只有同学们有防范意识,才会知道保护自己,也才会在被害后有效的指控犯罪。

■有些男同学可能觉得性侵是女孩子的事,总不管我们的事了吧。错!男孩子也会成为性侵的对象,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也保护作为受害者的你们!性侵防范的内容很多,学校在今后应多加强性侵教育,同学们也要提高性侵防范意识。

03从强制报告等看社会保护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这一制度凝聚了社会合力共同保护同学们。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家长、学校、宾馆、娱乐场所等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可能遭遇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这项制度是为了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的问题。如果相关人员、单位在发现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线索却不报告,将要承担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小贴士

希望同学们如果不幸遭遇侵害时,能够勇敢地告诉学校、家长、司法机关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下,他们会竭尽全力帮助、保护你们。

入职查询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中规定了入职查询制度,规定了培训机构、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禁止招录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这是把潜在的‘大灰狼’拒之门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身边大人”的伤害。

此外社会保护还贴心地对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各行业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旅馆等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要询问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比如规定了学校周边不得设置酒吧、网吧等;再比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04从直播打赏看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沉迷怎么办?直播账号给不给开?巨额打赏退不退?《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场景中的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现在平台不仅要退钱,还可以举报平台让它受处罚。未保法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游戏沉迷也是如此,网络游戏不仅要经过特殊批准,而且要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否则依旧要罚。所以玩游戏的同学应该能发现,现在很多游戏开始身份验证了,而且是未成年人的也会在连续玩一段时间后强制下线。《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05从国家监护看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一章中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7条内容都是新增加的,其中5条规定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和具体承担方式,其中就包括因突发事件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平时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政府应进行临时监护;以及监护人找不到或丧失监护能力时,民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从而真正做到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

现在我们可以自豪的说“你(父母)不养,我(政府)来养”。

06从公益诉讼看司法保护

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涉及刑事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当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来维护大家的利益。同样,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学校周边不得有烟草零售店。当发现学校周边有烟草售卖时,我们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区烟草专卖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校园周边50米的烟草零售店进行清理,所有烟草零售店均需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烟草专卖局及时整改后,大家可以看到现在卖烟的店都有这么一个标识,校园周边五十米内也不会有烟草零售店。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积极履行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有:

(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二)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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