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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一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昨日宣判,检察机关为何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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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一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昨日宣判,检察机关为何拒绝调解?

四川第一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昨日宣判,检察机关为何拒绝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是可以和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调解,但是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经国土部门两次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开采,最终在当地形成约110米、宽35米、深10-17米的不规则深坑,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集体土地的严重破坏,该案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并且后果严重,故检察机关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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