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82件(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
- 1.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
- 2.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
- 3.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4.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 5.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分享
- 6.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分析
- 7. 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8. 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
2035年生态环境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
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一、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
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因地制宜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业窑炉治理、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
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重点流域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二、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建立健全重点风险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机制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控制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五、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动工业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2.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
一、生态环境审判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群租房渗水影响楼下,判赔修复费用
夏某与赖某、周某系上下楼相邻业主。装修期间,赖某、周某将其居住的610号单元房改造成群租房,入户门处装有8个电表,客厅增设一面隔墙,将原有的两个卫生间改装为五个,并在原阳台部位增设三个淋浴室。此后,楼下510号单元房主卧天花板墙皮大面积脱落,该房业主夏某遂诉至晋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对夏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赖某、周某支付夏某修复费用。
案例二:卧室上方改建卫生间,判决拆除
胡某、钱某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住在上层的钱某将房屋改成群租房,出租给四户人家,4间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胡某的卧室及起居室的顶上,冲厕流水产生巨大噪声,且部分墙体潮湿渗透。胡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个卫生间的使用对胡某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并产生负面心理影响,故判决支持胡某关于拆除4间卫生间的请求。
案例三:对地下室违建案立案侦查
2020年3月7日,仓山区城管局接到金辉十六山房(淮安二期)小区业主举报,部分业主私挖地下室数百平方米,致承重柱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小区共有5户业主开挖地下室。
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阶段性鉴定报告显示:开挖地下室上方6根原地下室底板梁承载力不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倒塌,局部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春、林某宝予以立案侦查。市检察院指派仓山区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四:违建群租房倒塌案将择期宣判
2019年2月16日,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民房倒塌,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楼内财产及周边铁皮房被压埋。经过初步调查,该楼房系被告人郑某其、郑某明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加盖分割房间后用以出租。该案发生后,仓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于2019年9月19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其、郑某明提起公诉。该案诉至法院后,两级法院迅速跟进。目前,17名被害人中,3名死者家属和8名伤者已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2020年3月31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明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5.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分享
五类公益诉讼: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6. 环保公益诉讼82件案例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既要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设计,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法律的使命十分重要。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入手,充分发挥法律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搞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设计。立法的科学性有赖于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内容的合理。第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第二,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改变原来环境保护法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保护的双重立法目的,明确其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元目的。第三,完善公民的环境权相关规定,从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国家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企业环保义务、轻个人环境权利”的局面,树立风险预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环境管理与环境服务并举、环境权利优先等理念。
通过严格执法,保障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行。改革现行生态和环境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生态和环境监管的统一监督和协调机关,使监督权、管理权相对集中;科学划定不同生态和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边界,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强调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的环环相扣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防止政府的总体责任沦为某个部门的局部责任;将单位责任与相关人员个人责任联系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生态和环境问责制。不断完善生态和环境功能区划,并以此为基础划定生态和环境执法区划,保持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妥善处理执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权威。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权,减少和避免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改进法学教育,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和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过程适度公开、完善陪审制等方式,促进公正司法。探索设置专门化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庭、法院,对生态和环境案件实行集中和专门管辖。促进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协调统一,促进传统生态和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侵害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以适应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
7. 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前,民间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收到来自郑州中级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今年4月,郑州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政府、上街区峡窝镇政府和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直接拆毁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该民间环保组织诉至法庭。这是国内首起人文遗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也是人文遗迹(文物)首次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10月19日《京华时报》)
马固村是郑州的一个千年古村,有“中原第一文物古村落”之称,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该村有7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列其中,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创造过无数辉煌的古村落,却不得不让位于当地政府一个名为“智能电器产业园”的开发项目,仅历时20天,就变成一片黄土和废墟,7处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仅保留下两处。“绿发会”对这起以开发为名破坏文物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开启了一个文物保护与追责的新渠道,无疑值得称道。
这些年,除了民间破坏力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之外,像马固村一样,地方政府以发展、规划为名破坏文物的事例,何其多哉?一批批不可移动文物随着各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土地开发而消失。仅2014年上半年,国家文物局即接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违法建设等案件81起,破坏文物本体案件3起。
一些地方政府何以会拿破坏文物换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从而不能、不想、不愿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唯经济与政绩之下,一些地方政府即使明知一些企业对不可移动文物予以违规拆除,也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罚代刑。
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绿发会”称,“不可移动文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非生物因素……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因此,严格地说,文物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尚待完善。从顶层设计,建立一套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这类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为提起诉讼者提供法律保障,刻不容缓。而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就是在保护我们共同的文化财富,也是一种公共利益。“绿发会”提起的这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对引导社会力量打一场文物保护的“人民战争”,具有积极意义。
8. 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18条权威裁判规则,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判定、噪声污染等多方面。这些规则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环境诉讼案例的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